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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修正及110年申請簡章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01-28
  • 更新時間:110-01-28

主旨:檢送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及110年申請簡章(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所轄機關(構)及社福團體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經檢討推動情形及實務運作之需,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請各合格訓練組織依前開作業規定賡續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
(一)為使本部專科制度一致化及簡化作業流程,修正合格訓練組織效期,一次核定4年為原則。新申請案採2階段辦理,第1階段書面審查通過者先予核定1年效期,第2階段實地訪視通過者再核予3年;重新提出申請案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核予4年效期。
(二)受理期間,第1次為今(110)年2月1日至5月7日止,第2次為7月1日至9月30日止。

三、本部前以109年12月2日衛部救字第1090039790號函(諒達)公告50家合格訓練組織,為延續組織效期,俾利賡續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效期於今(110)年7月20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第1次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其餘效期於今(110)12月1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第2次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

四、為落實推動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請轉知所屬及所轄機關(構)及社會福利團體踴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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