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各直轄市、縣(市)最低生活費依法訂定及調整情形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8,582元;福建省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8,582元。與107年數額相同。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7)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08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4直轄市較107年調高數額;而臺中市及臺南市108年最低生活費與107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本部每年均依法參照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審慎評估並研訂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並將於新年度主計總處公布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