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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推展概要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2-23
  • 更新時間:107-09-19

一、推動社會工作法制:
「社會工作師法」係於86年4月2日奉 總統公布施行,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體系,提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暨保障受服務對象權益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規,其間經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實務需求,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廢止檢覈考試制度、修改高等考試應考資格,此次修法架構包含總則、資格取得、執業、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公會、罰則、附則等7章,合計51條。此次修正案屬全案修正,(總統97年1月16日令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

(一) 刪除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應考資格訂定係屬考試院權責,刪除應考資格以避免造成應試者混淆。

(二) 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1.因應社會變遷與發展,參考國外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及國內其他專技人員法規,增列專科社會工作師,並透過訂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範繼續教育並強化專業知能,以對特定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2.配合專科社工師制度實施,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年資由3年修正為5年,提升專業服務品質,確保案主權益。
3.周全社會工作師執業內容:
(1)考量社會工作係從家庭及生態觀點評估服務對象需求,將執業內容增列「家庭」。
(2)明列社會工作之相關服務場域如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並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以周全社會工作師業務範圍。
(3)將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修正為「倡導」,以符合社工專業倡導意涵。
4.簡化專業組織管理:刪除公會組織管理之相關規定,回歸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並參酌相關專技法規刪除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換照規定,簡化行政作業。
5.保障社會工作師權益:新增社會工作師執行公權力職務,有人身安全之虞,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如涉及訴訟,所屬單位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6.對等業務過失罰則:為避免社會工作師因執行業務疏忽而導致過當懲處,依違反情節輕重,區隔罰鍰額度,並參酌相關醫事專技人員法規體例修正罰則內容。
7.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1)參酌國內相關專技人員法體例,明訂社會工作師使命,揭櫫社會工作師任務。
(2)增訂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要件及增列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要件,以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3)增列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未能繼續開業者,有、無承接者之個案紀錄保存方式,並確認停業、歇業、死亡之保管義務人,避免因事務所變動而造成紀錄損毀,損害案主權益。
(4)因應加入WT0開放外國人至國內就業,新增外國人及華僑得應社會工作師考試,並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許可後,使得執行業務。

(三) 於98年5月27日配合民法「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完成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及第51條條文。

(四) 社會工作師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後,依母法授權本部陸續修正(訂定)公布「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等三項子法;另廢止「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社會工作紀錄內容撰製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訂定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本部97年3月28日函同意備查在案)。

(五) 配合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98年1月13日發布)、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98年7月13日發布)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99年12月13日發布)。

二、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
本部為配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考試規則)第6條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審查,特訂定「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依本要點第11點規定,於每年2月、10月,受理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案件,年資審查初審係本部委由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結果再經本部召開社工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小組複審會議審定,並俟審定後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8條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
為了提升社會大眾對社會工作專業的認知,慰勉社工人員終年辛勞,本部將每年的4月2日訂為「社工日」,由本部、社會工作專業團體、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分別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公私立醫療院所推薦資料予以審查,評選出資深敬業類、服務績優類及特殊貢獻類社工人員,並於社工日辦理表揚大會,以肯定社工人員對社會的奉獻與付出。

五、辦理社工(督導)員研習訓練
補助全國性及地方民間專業團體辦理慶祝社工日系列活動、專業研習、在職訓練等。

六、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之規劃與推動
行政院已於99年9月14日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定於100年增加進用366名約聘社工員,101年至105年進用1,096名正式編制社工人力,106年至114年以約聘社工人員出缺即進用正式人員方式,納編394人。

七、調高社工人員職務列等及提升社工待遇加給
(一)調高職務列等:考試院自101年起增置「社會工作督導」(列薦任第8職等或第8職等至第9職等)、「高級社會工作師」(列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等職務,提供社工專業升遷管道及暢通升遷管道。

(二)提升社工待遇加給:
1.行政院自9月1日起提高編制內保護性社工專業加給(由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改適用表(七),及調升聘用保護性社工薪資(薪點折合率由現行每薪點121.1元調高為130元。
2.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動社福方案,其所需社工人力人事費之補助,內政部自101年起調升補助額度(每月調升補助1,000元)。

八、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制度
本部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8條規定,於98年1月13日訂定發布「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繼續教育課程採認及積分審查作業並委託社會工作專業辦理。

九、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作業
依98年7月13日訂定發布之「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須於辦法施行後5年內(即103年以前)各專科應至少辦理1次甄審。

十、本部配合辦理自殺防治措施
參與「行政院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報」,100年度共召開3次行政院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報會議,本部由常務次長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