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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3-10-21
  • 更新時間:113-10-21

一、自114年1月17日起,檢附本函及核定表影本、受聘專業人員相關文件,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抬頭、補助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部,俾辦理撥款事宜。至貴府(局)自提計畫,須併檢附114年度納入預算證明(如預算別屬議會同意墊付款先行支用,請附上同意函)。

二、本計畫撥款、執行、核銷等相關作業應依本部「11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及「接受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三、依據本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移付懲戒,具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者,通知其所屬公會。」又第6目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支用單據(或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請確依規定執行。

四、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如發現有違反情形,通報法規主管單位處理;有關薪資級距投保意涵,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20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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