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社會工作師法第九條所指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係指社會工作師「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另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二五五○四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