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落實行政院長林全之施政方針,秉持公義社會及永續福利原則,制定國家級的脫貧政策,結合民間資源,發展教育投資、資產累積、就業自立、社會參與等多元脫貧方案,協助民眾自立脫貧,於105年6月6日發布施行《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向上,落實積極性社會救助精神,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明定,地方政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規劃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該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更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自立及脫離貧窮措施,而且增訂第3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等事項,以建立完整的脫貧制度。經邀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並擬具《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草案,已於105年5月20日經法規會第54次會議審議通過。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辦法共11條,包括:授權法源依據、適用對象、實施方式、查核及考核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分析及成效、施行日等,其中除參據本部編訂《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所列教育投資、就業自立及資產累積三大脫貧模式之意涵,並考量部分縣市結合當地特色產業,另增加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創新多元實驗性服務計畫等。 又為增加誘因及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加入脫貧方案,該辦法導入「福利緩衝期」設計,也就是在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不列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以避免喪失福利資格,其豁免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再延長1年,用漸進、輔導方式協助弱勢家庭改善困境。 為使中央及地方政府齊力推動本項政策,衛生福利部表示,將督導各地方政府朝加強培育工作人員,充實相關技能及整合民間資源等方向去努力,推動多元化的自立脫貧方案,以協助弱勢民眾逐漸擺脫貧窮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