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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增訂實物給付專章,加強照顧弱勢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5-09-22
  • 更新時間:106-03-27

衛生福利部增訂實物給付專章,加強照顧弱勢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實物給付專章,有助活絡社會的善心與資源,建構在地化的實物互助體系,擴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層面,預估54萬餘人受益,衛生福利部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早日完成修法。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修法除回應民間推動實物銀行的訴求外,也在強化社會救助體系擴大照顧弱勢對象,本次修法共8條,包括: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推動實物給付服務模式,明定募集或接受捐贈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遇有重大災害時中央得協調跨域提供物資,為鼓勵更多資源投入,本次修法納入過剩農產品收購、軍方提供裕量主副食品、並參採國際之經驗鼓勵食品及用品業者將即期實物主動捐助弱勢等條文,並提供減稅及表揚績效優良者等獎勵措施,以增加實物給付來源,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並應建立轄區內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及二十七條之二) 二、定明募集或接受捐贈實物給付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公開徵信,另其勸募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且得依稅法規定減免稅捐。(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四) 三、定明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生產過剩之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物,另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部隊,得運用主副食品單位裕量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實物給付。(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五) 四、定明食品及物品之製造、販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鼓勵業者提供實物給付物資。(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六) 五、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辦理實物給付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就民間自行辦理實物給付者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七) 六、定明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實物給付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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