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立法院提案修正社工師法第40條及第51條社工師未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積分相關罰則草案,引起社工界熱烈討論。本修正條文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決議暫時保留,並請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對外說明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規定並加強與社工界溝通,俾利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推動。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為達到維繫專業服務品質、保障個案權益之目標,社工師接受繼續教育工作實屬重要。因此,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第18條及《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規定,社工師執業應向地方政府申請執業執照,並每六年完成一百二十點以上繼續教育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以維持服務品質及專業責信。 惟近來屢接獲地方政府及社工師反映,現行社工師法針對未依限完成繼續教育1節未有對應罰則,致地方政府裁罰依據認定不一,連帶引發社工師困擾。針對前開現況,本部業召集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地方公會及各地方政府等單位研商取得共識,決議社工師仍應依法完成繼續教育積分,並認為有必要周全社工師法中有關繼續教育之規範。 衛生福利部表示,針對社工師繼續教育部分,本部已將偏鄉、離島繼續教育積分加權計算、依實務需求調降積分,並於系統增設積分提醒警示、持續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有關本次因立法院提案討論決議暫時保留,本部將廣納各方建議,同時將了解社會工作師未能完成繼續教育積分之原因及需求,並結合相關民間專業團體發展繼續教育課程以回應社工師之需求。未來本部會持續加強溝通,並邀集社工團體汲取建言,希望透過政府、民意代表、民間及學界的共同努力,讓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往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