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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圓夢傳愛募款爭議案」本部說明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5-12-24
  • 更新時間:106-03-27

有關「圓夢傳愛募款爭議案」本部說明

    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本部對於民眾申請案件均依法審慎處理。有關媒體報導社團法人圓夢傳愛關懷協會街頭募款案,本部極為重視,將進一步瞭解並要求該協會提出說明,將以專案進行查核,絕對不容許有濫用愛心的情形發生。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對於未依募得財物使用計畫支用者,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5條至第20條或第22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又依同條例第2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部將依上述規定辦理。
    為強化勸募活動之管理與責信,本部於9月即數次邀集政府機關及社福團體共同研商修正公益勸募條例,亦將就財物使用計畫中項目支出比例設限部分,納入修法參考,以完備法制。
    衛生福利部再次呼籲,請勸募團體善用捐款,共同保障捐款人權益,以促進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