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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1-01-21
  • 更新時間:111-01-22

主旨:訂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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