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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修正發布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8-11-08
  • 更新時間:108-11-08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5日以衛部救字第1081369583號令修正發布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政府機關(構)捐款運用資訊應揭露之內容、勸募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應公告事項,及遇重大災害及國際人道救援辦理勸募公開徵信之頻率提高為至少每月一次。

為符社會大眾對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責信之期待,並考量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之勸募常具即時性且金額及財物數量高,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條文,增訂附件書表明定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應刊登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之內容及格式,並將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遇重大災害主動發起勸募之捐款運用情形徵信頻率,提高為至少每月一次。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係規範政府機關(構) 基於公益目的被動接受捐贈或遇重大災害主動發起勸募,及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應揭露之事項,修正條文增訂其應載明事項內容及格式,使各級政府機關(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情形,能有一致性之規範。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應至少每六個月更新公開徵信資料。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指出,近年來勸募團體數、公益勸募案件數大幅成長,民眾捐款情形相當頻繁,衛福部期能與民間協力共同建立健全責信之環境,保障捐款人的權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條文之總說明及對照表,民眾亦可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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