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有關北市月薪24,293元就算中低收入戶報導,本部說明如下:
一、報導標題提到「…北市月薪這樣就算中低收!」,內文提及臺北市所得低於2萬4,293元就屬中低收入戶,可能造成誤解。社會救助法以「最低生活費」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審核條件之一,並以「家戶」為基礎,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或其1.5倍以下。除家庭總收入外,尚須考量家總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並非單一個人的月薪低於2萬4,293元即屬中低收入戶。
二、另為衡平臺灣省及各直轄市最低生活費的數額,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依法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中低收入戶則不得超過所得基準。
三、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並兼顧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