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
108年5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7387號函修正
一、為協助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使其不因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影響其福利身分與補助,並為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開拓國際視野與教育機會,提升人力資本,維護其原有之相關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參加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或其他經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遭註銷資格者。
(二)返國後已回原薦送學校報到。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補助學雜費,低收入戶減免全額、中低收入戶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基本保險費為限,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三)就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者發給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補助方式、媒體資料交換等規定,參照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辦理流程如下:
(一)教育部定期提供符合本計畫第二點之預定出國及返國學生名冊予衛生福利部,再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內學生出、返國日期。
(二)學生返國後向薦送學校報到,由薦送學校主動函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並副知教育部。
(三)前款學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之補助對象,於其返國後,由就讀學校於期限內(上學期約九月至十月、下學期約二月至三月)辦理當學期學雜費減免;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當月就學生活補助至返國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止。
(四)為利本計畫專案補助學生於出國期間全民健康保險不中斷,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查核該生出國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時,保留名單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名冊(不刪除該生名單),相關媒體資料併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名冊交換方式,一併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於學生返國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應主動通知該生得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程序。
六、本計畫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減免:由教育部預算支應。
(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由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中低收入戶)預算支應。
(三)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生活扶助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計畫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