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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時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6日止)106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1-13
  • 更新時間:108-09-19

106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精神,肯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並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形象。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社會工作專業團體

四、表揚類別:

(一)服務績優類

(二)資深敬業類

(三)特殊貢獻類

五、選拔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公私立醫事機構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六、選拔標準:

(一)服務績優類:服務滿5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以社工人員為主,職稱含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運用社會工作方法,開創新的服務方案、承辦困難度高之業務,或以實務經驗提出著作、學術發表,對於專業分享具貢獻者。

(二)資深敬業類: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執業內容之服務滿20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不受前項服務績優類職稱之限制),並具敬業精神者。

(三)特殊貢獻類:(第1項至第3項須同時具備,第4項及第5項其中一項符合即可)

   1.具備社工專業背景。

   2.於社會工作相關專業領域服務滿10年以上。

   3.受推薦者對社會以及其社會工作專業角色具有高度認同以及使命感。

   4.對社會工作實務有特殊貢獻或對社會工作研究發展有特殊見解經採行者。

   5.事蹟具備某一社會議題之帶動,並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

(四) 以上各類別獎項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資可合併計算。

七、推薦單位/推薦人:

(一)資深敬業類、服務績優類二獎項皆由服務單位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

 3.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4.公私立醫事機構

(二)特殊貢獻類獎項除由上述單位推薦外,亦可由2名社會賢達人士具名或由本部複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推薦。

八、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公私立醫事機構,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本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對象除社會局(處)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尚須包括直轄市、縣(市)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勞工局(處)、教育局(處)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之社工人員;並得優先推薦經府(局)內表揚績優之社工人員。

(三)檢附文件:各獎項參選者皆須檢附推薦表1式2份(請打字送審)、照片、年資證明、考績證明及有關佐證資料影本(身分證、以往得獎獎狀及足以說明優良及貢獻事蹟之資料)。

九、推薦員額: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服務績優類提報人數以單位之社工人員總數按比例提報,未滿30人者提報1人,超過者每滿30人得增加1人。

    (二)公私立醫事機構服務績優類提報人數,每單位之社工人員總數按比例提報,未滿15人者提報1人,超過15人者得增加1人,每單位至多2人。

十、表揚名額:

(一)服務績優類及特殊貢獻類:以不超過100名為原則(特殊貢獻類以不超過2名為原則),名額分配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勞工局(處)、教育局(處)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及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共40名。

2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共40名。

3公私立醫事機構共20名。

4各類別推薦名額若有不足額時,可在總員額下流用至其他薦送人數較多之類別。

(二)資深敬業類: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及民間單位推薦,並經複審通過決定。

十一、推薦時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6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評審程序:

(一)初審:

1.資深敬業類與服務績優類參選者:由本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公私立醫事機構推薦資料予以審查。

2.特殊貢獻類參選者:經「特殊貢獻類」初審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初審委員親自進行訪查;初審委員會議討論結果及訪查意見送交複審會議。

(二)複審: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學術界代表、實務界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7至11人組成複審小組,就初審入圍者,評審得獎者。

十三、獲獎原則:

(一)每人每年僅能被推薦1種獎項。

(二)曾獲頒本項表揚各獎項者,日後不得再參選各該獎項。

(三)曾獲得「特殊貢獻類」獎項者,不得再參選服務績優獎,但獲得服務績優類獎項者,自受獎當年起算滿5年者,不在此限。

十四、頒獎表揚日期:暫訂106年3月31日(星期五)

十五、獎勵:獎座1座。

十六、經費來源:由主辦機關於年度預算中支應。

十七、本計畫得委託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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