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貴府(局)自113年1月17日起,依核定表之審查意見,檢附修正後計畫(含修正對照表)、受聘專業人員相關文件、本函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抬頭,補助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部,俾辦理撥款事宜。至貴府(局)自提計畫,請併檢附113年度納入預算證明(如預算別係屬議會同意墊付款先行支用,請併附同意函)。
二、依據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又同款第6目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爰請確依規定執行。
三、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如發現有違反情形,通報法規主管單位處理;有關薪資級距投保意涵,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20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