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年度申請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受理期間:
(一)新申請: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重新申請: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於今(113)年12月31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於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
一、113年度申請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受理期間:
(一)新申請: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重新申請: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於今(113)年12月31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於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