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度申請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受理期間:
(一)新申請:自112年4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自112年7月16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於今(112)年12月31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於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
一、112年度申請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受理期間:
(一)新申請:自112年4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自112年7月16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效期於今(112)年12月31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於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