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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或取消作業區使用規定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建檔日期:104-08-28
  • 更新時間:112-04-28

為維護申請者使用獨立作業區之權益,預約或取消作業區使用請於前一上班日中午(12:00)前完成,預約未到者視同爽約,爽約達2次(含)以上,十個上班日後才可再次預約分析作業。 [範例] 取消4月23日分析作業,須於4月22日12:00前完成取消。 取消星期一分析作業,須於星期五12:00前完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