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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應用之權利與義務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建檔日期:110-05-03
  • 更新時間:110-08-10

甲方(衛福部)權責

  1. 提供資料檔:甲方應提供乙方經申請審核通過之資料檔及欄位,並提供相關資料檔筆數及欄位清單供乙方檢核,乙方自行修改原始提供之資料檔致發生統計錯誤時,應重新申請及付費。

  2. 提供硬體設備:甲方應提供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儲存於上述設備或媒體之資料(含乙方原申請資料及自行儲存之資料)毀損者,甲方應重新提供原申請資料,並由雙方約定合理之資料復原所需工作日數,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儲存資料毀損,無法正常讀取或復原時,甲方得免除契約及賠償責任。

  3. 統計結果審查:乙方攜出之統計結果有個人資訊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虞者,甲方得不同意攜出。

乙方(申請者)權責

  1. 資料檔使用: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及「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使用作業須知」規定使用衛生福利資料,未遵守者,依「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違反作業規定處理程序」辦理。不服者,應於15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視為接受處置;異議審議期間之損失,由乙方負責。

  2. 保密義務: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及「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使用作業須知」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不侵犯甲方及資料所有人之權利。違反約定者除終止合約外,並應負法律責任。

其他規範

  1. 乙方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經甲方核定得展延時,延用已簽署之合約書。

  2. 甲方得公開乙方研究計畫之名稱、主持人姓名、經費來源、計畫目的、實施方法及進行步驟、統計資料庫使用範圍及方法,及研究成果摘要等資訊。

  3. 因本合約衍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服務諮詢窗口:02-8590-6832 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