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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結果攜出應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建檔日期:110-05-03
  • 更新時間:110-05-03

申請攜出統計結果規定

  1. 資料使用者於攜出統計分析結果前,應先填具「獨立作業區攜出資料表單」,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錄報告(包含資料處理程式、內容概述、攜出之資料結果、有無含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等),並於當日服務時間結束前30分鐘辦理。
  2. 資料使用者攜出之統計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並以集體資訊為限,其內容由本中心審核同意後複製2份,1份寄予使用者,另1份由本中心存查。不得擅自將電腦執行之畫面及結果攜出獨立作業區,本中心所提供之紙筆,應於離開本中心時交回。
  3. 資料處理人員如有修改、隱藏、變造資料致有攜出還原之虞者,本中心得視為違規處理,將中止該申請案使用,嚴重者得取消資料處理人員、申請者與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及進入本中心使用資料。
  4. 攜出內容除僅含死因統計結果時,得申請保留3單位以下統計結果外,其餘攜出之變項分類少於3單位、可回推出少於3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結果均不得攜出,亦不得自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
  5. 攜出之統計結果表由專人審查內容,審查通過者以電子郵件寄予申請者,所攜出之程式或執行記錄(LOG),不可含筆數及個人資訊之記錄,攜出審查時程以5個工作日為原則,惟攜出結果超過300KB以上、統計程式50KB以上或其他不可預期之情形者,審查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攜出內容。

服務諮詢窗口:02-8590-6828 蔡小姐、02-8590-6807許先生、02-8590-6811 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