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於本年8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於本年8月10日公告施行。
二、配合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施行起三十日內,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停止受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資科中心自本年8月10日至9月8日止,暫停受理新案申請,惟舊案照常執行,不受影響。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於本年8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於本年8月10日公告施行。
二、配合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施行起三十日內,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停止受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資科中心自本年8月10日至9月8日止,暫停受理新案申請,惟舊案照常執行,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