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二) 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心理諮商所。
(三) 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辦理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直接服務相關業務者。
二、補助原則:
(一) 所提計畫服務區域不限單一縣市;服務包含偏鄉離島、資源匱乏縣市、特殊族群個案(如智能障礙者、男性、跨性別、同志、原住民、新住民)者優先補助。
(二) 上(112)年度接受補助單位並經本部評鑑合格者優先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或查核結果無重大違失,且已建置內部控制機制,及會務或財務運作正常者。
(四) 受補助單位應設置「OOO『性』創傷復原中心」或「OOO創傷復原中心」。另應於建置復原中心網站、辦理教育訓練或相關倡議活動時,一律使用社會安全網LOGO。
(五) 本部將擇定年度受補助單位主責規劃辦理性創傷復原中心成果發表會,其他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發表及相關作業。
(六) 本部對於受補助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應半年提供一次工作報告,並於每年7月15日前至強化社會安全網管考及補助作業系統填寫1至6月執行情形;隔年1月15日前至強化社會安全網管考及補助作業系統填寫7至12月執行情形。
(七) 為配合本部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審核及管控處理原則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檢附支用單據就地查核申請表,並依規定就下列項目檢附證明文件:
- 會務運作狀況:依人民團體法及組織章程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選任理監事。
- 財務運作狀況(擇一):
(1) 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等資料,並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八) 受補助單位應於受補助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管考及補助作業系統」登錄,並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及成果報告表函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結案事宜;如有賸餘經費並應隨同繳回;另應同時於「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專業督導、專業社工或心理師考核表及印領清冊。
三、受理時間:
(一)受理申請計畫時間為即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止,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收件截止日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一式5份及電子檔。
- 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各1份。
- 就地查核申請表表
- 「強化社會安全網管考及補助作業系統」帳號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