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及心理諮商所辦理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直接服務相關業務者。
二、補助原則:
(一)所提計畫服務區域不以單一地區為原則,並兼顧都會城鄉差距及特殊族群個案需求,服務包含偏鄉區域、資源匱乏縣市及特殊族群個案(如智能障礙者、男性、跨性別、同志)者得優先補助。
(二)倘為109年度延續申請之計畫,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可溯及自110年1月1日起補助。
三、受理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0日止,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收件截止日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一式10份。
(二)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