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加害人監控機制,本部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社區公告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嫌犯及其程序」,已參考美國梅根法案、韓國性罪犯公告制度之精神,擴大性侵害加害人查閱對象及終生可供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等相關教育、社福單位查閱,以保障弱勢族群及兒少之人身安全。針對高再犯風險加害人則聲請法院強制治療,與社區隔離,避免其接近潛在被害人,再犯性侵害。針對未依規定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強制治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等高再犯風險之加害人,若有逃亡或藏匿經通緝情形,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資訊(包含姓名、照片、所犯罪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