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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4-12-08
  • 更新時間:104-12-08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今(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12條,其中最大的突破是明定對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以及司法審判過程禁制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之陳述及舉止等相關條文,以及周延性侵害被害人個人身分隱私之保護、增訂通報案件分級分類之規定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期使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更符合實務需求。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實務上兒童及智能障礙者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困難,再加上專家證人之法律地位不明,使得特殊情況之性侵害被害人在偵審階段無法透過專業予以適當協助,除不利於釐清案情、事實外,亦將影響其司法訴訟權益。本次在立法委員及相關機關單位支持下,於本法增訂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並賦予該詢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等規定,以及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積極維護兒童及智能障礙者之司法權益。此外,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亦明定司法審判過程禁止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之陳述及舉止。
此外,近年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屢見不鮮,例如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因此修正現行條文,除媒體外,任何人亦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最高可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積極維護被害人隱私權益。
又矯正機關為特殊收容處所,收容人與職員不對等之權力關係及收容人間之關係易受外界質疑,而疑似性侵害犯罪通報案件仍以發生於18歲以下者為多,為能適時保護及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服務資源,爰於第8條增列「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之通報義務,以及為使有限的社工人力優先運用在緊急及危急案件上,增列有關通報案件分級分類等規定,另鑒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涉及範圍廣泛,爰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藉以強化網絡分工合作共識。
張秀鴛司長表示,社會問題不斷帶來新的挑戰,法律也必須與時俱進,才能回應問題,未來將持續周延相關法制,積極落實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並期待修法後能夠在各單位的通力合作下,共同建立更友善的性侵害防治網絡體系及社會意識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