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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5-12

中華民國96年5月月21日台內防字第096004303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5月7日屏府社福字第0960093593號函。 二、本法第8條第1項所定法定責任通報義務,係為系統性提供疑似案主保護服務及資源協助,協助其走出創傷,爰防治網絡成員皆應負起教育性侵害案主係人身安全受到侵犯,非係個人錯誤或污名等問題,並增權其進入公訴流程之心理準備。惟如個案仍拒絕通報時,通報人得於書面通報表加註案主拒絕主動介入之意思表示,以作為相關專業人員介入協助之參考。 三、非告訴乃論之性侵害案件,係國家以公權力強制介入保障民眾安全之措施,無需待被害人提出追究,檢察官或法官皆須依法偵查或審理。爰代表公權力之防治中心知有性侵害案件發生基於權責應將有關資料移請有管轄權之警政人員主動偵查,以保護人民自由與權利。 四、所詢證物盒處理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3日(九一)警署刑醫字第6040號函示規定,非告訴乃論案件,犯罪事實明確,僅未 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案件,應依未破刑案證物之處理規定辦理,交警察機關併未破刑案證物保管。案情不完整案件應移該轄犯罪偵查單位進一步偵查;若犯罪偵查單位偵查後,認定該證物無保存價值,則由犯罪偵查機關簽結處理。告訴乃論案件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6個月後得逕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