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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5-12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一、為保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維護其於偵查、審判程序之權益,制定本 注意事項。 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 已婚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 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已婚檢察官協助之。 三、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 。 前項專股檢察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課 程六小時以上。 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兒童、智 障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必要時應請求專家協助。 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 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 署、法務部與司法院會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 存證據。必要時應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之驗傷、採證,並應即時通 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十一、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十二、檢察官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 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 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 事證,表示意見。 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並隨 時注意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 設施進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 止其詰問,並以訊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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