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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1
  • 更新時間:108-10-24

一、計畫目的:為矯正輔導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受刑人,袪 除其暴力行為,促進其家庭和諧並使其習得與家庭有關之知識,特訂 定本計畫。
二、計畫依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三、處遇對象: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及違 反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違反保護令罪之在監受刑人。
四、處遇內容: (一)新收入監調查:處遇對象於入監後應由各監獄調查科針對其犯罪原 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身心家庭狀況及其他可供行刑上參 考之事項詳加詢問,作成紀錄,並將結果加以分析,以作為判定其 有無心理或精神異常之依據及作為日後治療、教誨輔導評估之參考 。 (二)治療、教誨及輔導:處遇對象經前項分析結果疑有酒癮、藥癮、心 理或精神異常者,所屬監獄應延請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實施精神、戒癮等治療,無異常者應由教誨師或相關專 業人員實施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等輔導課程,並加強日常生 活輔導,接受上述課程之受刑人應繳交五百字以上之心得感言報告 (得視情況以五分鐘口頭報告代之),以供評估實施成效之參考。 (三)作業配置:處遇對象之作業分配應視其暴力程度加以區別,輕微暴 力程度者,配予輕便簡之作業,或減輕其作業數量,使其能有較多 時間接受各項教誨及輔導;暴力程度較重者,則先予以隔離,施以 密集之教誨及輔導,視其輔導具有成效後再配入工場作業。 (四)刑期屆滿或假釋前之銜接:監獄應於處遇對象刑期屆滿前一個月或 假釋核准後釋放前,將判決書及相關處遇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五)通知被害人及相關機關:處遇對象預定出獄前或有脫逃事實時,執 行之監獄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通知被害人、其住 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視實際需要函請檢 察機關提供被害人送達處所之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五、本計畫之執行情形,辦理前點治療及輔導之機關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
六 (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得由各監獄於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檢討勻支。
七 (未盡事宜之增訂)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