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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庇護安置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1
  • 更新時間:106-05-12

一、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接獲各單位通報轉介或被害人自行申請庇護安置事件應依本程序辦理。 二、 中心受理申請後,工作人員應評估下列因素: (一) 被害人有無安全顧慮。 (二) 被害人有無自傷或傷人之危險。 (三) 機構式庇護是否最符合被害人期待。 (四) 被害人現況、意願及需要。 (五) 其他特別因素。 三、 受理申請之中心,如有跨其他轄區安置需要時,應負責聯繫轉介安置。 四、 中心轉介至安置機構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 目前有無床位。 (二) 被害人的狀況是否符合安置機構之服務範圍。 (三) 被害人原有生活圈是否鄰近安置機構,影響安全。 ( (四) 被害人是否願意遵守安置機構生活規章。 五、 中心收容安置個案其戶籍非屬本轄區,應於3日內知會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中心。 六、 中心受理申請,評估家庭暴力被害人如有疑似自傷、傷人之傾向者,應轉介進住當地醫療院所,留院觀察、評估。 七、 非上班時間之庇護案件由24小時專線服務人員先行接案了解被害人庇護需求後,轉介中心社工人員續以評估處理,必要時,得由警察機關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指定處所。 八、 進住程序: (一) 中心評估轉介被害人至安置機構,被害人應填寫申請書,由安置機構依申請書向當地中心申請各項補助費用。 (二) 中心將個案移交安置機構時,應以轉介單、個案摘要表等書面方式,說明已處理情形、原工作計畫及後續雙方機構分工建議等項目。必要時得以電話說明,但翌日應補送書面資料。 (三) 中心安置之個案其戶籍非屬本轄區,需檢送個案紀錄及庇護申請書影本,立即行文至該管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申請安置費。 九、 庇護安置輔導服務包含個案管理、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子女就學、托育安排及申請經濟補助等。 十、 安置機構應於2週內提出安置服務期限之評估,中心並應即協調安置機構決定被害人遷出或延長安置期限。 十一、 遷出評估之指標: (一) 被害人意願。 (二) 有無穩定經濟來源。 (三) 有無安全居住處所。 (四) 身心狀況。 (五) 其他因素。 十二、 結案指標: (一) 被害人拒絕接受追蹤輔導。 (二) 被害人失去聯絡達3個月以上。 (三) 被害人生活穩定,暫無安全顧慮且無需輔導協助者。 (四) 轉介至其他機構且無需原機構繼續提供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