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兒少法第46條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6.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二)102年8月1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正式成立,辦理兒童少年使用網路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三)為落實iWIN受理各項舉報之後續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檢舉案件時之處理流程及「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