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局在各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他們是受過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協助被害人。
2、 如果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並由警察人員主動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於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即派員執行;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警察人員將依法逕行逮捕之。
3、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被害人隨時向警察機關舉報。
4、若被害人住居所有安全顧慮,警方會聯絡社政單位提供緊急庇護場所,並依需要護送被害人至安全的處所。
5、發生家庭暴力案件時,若被害人至附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人員會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派員至現場處理,並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完成後各送交乙份給您,以做為將來提出告訴之參考依據。
6、若被害人需要聲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聲請手續,並於法院核發後依核定之保護令指定時間、地點立即派員執行。
7、警察人員執行保護令時,必要時將請被害人協助,並製作「執行保護令紀錄表」,其中乙份送交給被害人,請被害人務必保留每次執行紀錄,日後可做為違反保護令罪舉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