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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大步走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4-01-23
  • 更新時間:104-01-23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除了將沿用近20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使所有兒童及少年有對價的性交易行為視為性剝削行為外,條文也由現行39條增列至55條。衛生福利部表示,該修正法案的通過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第一個法規檢視修正的一部法,代表我國兒童權利更向前邁進一大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民國84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雖進行過6次部分條文的修正,但仍不足以因應社會變遷以及實務需求。衛生福利部表示,為求更貼近兒童少年的最佳利益,本次大幅修正整部法規,包括法規名稱將原有暗示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自主從事交換的「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除參考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六二三號理由書「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的說法,更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精神。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修法除了法條名稱和國際接軌之外,實質內容也和之前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很大的不同,包括:
(一) 保護範圍擴大:性剝削的定義,除包括原條例規範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也擴大到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另外,也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除此,這次修法也將原施行細則規範的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這一類過去被視為有性交易之虞的行為樣態也直接入法加以規範。(修正後條文第二條)
(二) 被害人安置與否需經專業評估:評估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被害人是否安置,現行是以有無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作為基準,修法後主要考量被害人有無安置的需求。倘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無虞,經評估無安置需求者,將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如經評估有安置需求的被害人,將由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修正後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三) 強化主管機關的職責:現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除了加強預防教育宣導外,依法陪同被害人偵訊、安置被害人以及對行為人出獄後做輔導教育等工作,修法後除了要加強原有職責外,對於被安置或無須安置交由父母、監護人帶回的兒童少年返家後,主管機關都要給予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的追蹤輔導及協助,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再度遭受性剝削。除此,主管機關對於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要給予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輔助增強其家庭功能。(增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四) 違法行為處罰的多元化: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處罰,除現行刑事罰之外也增加行政罰,增訂主管機關對有付費而觀覽兒童少年為性交或猥褻性為的人或是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的人都可以處一定的罰鍰(增訂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對於對兒童少年性剝削之個人或犯罪組織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主管機關也會在行為人在監獄服刑期間提供一定時數的輔導教育,以避免出獄後再對兒少為性剝削行為(修正後條文第五十一條)。
(五) 加重刑責:因應本條例保護兒童少年之範圍擴大,針對與兒童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使兒童或少年為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觀覽兒童少年色情表演、製造兒童少年色情物品、持有兒童少年色情物品,或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等,均訂定罰則。若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有對兒少為性剝削行為,處罰更重。(第四章罰則:修正後條文第三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

衛生福利部強調,每一位兒童及少年不僅是父母的寶,也是國家社會的未來。此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能更周延地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祉。修法通過後,希望中央與地方能夠緊密合作,保護兒童少年免受性剝削,嚴懲加害人,使每一位兒童及少年都能免於遭受性剝削、健康平安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