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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調查成立之裁罰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罰鍰金額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6-28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台內防字第0980078035號

一、 復貴中心98年4月20日高市家防行字第0980002116號函。

二、 有關本部96年10月25日函釋第三點略以,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裁罰金額之決定,應恪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依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職掌內容辦理相關事宜,惟建議上開行政流程之確認,是否提請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討論,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 另本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以來,貴府如已累積相當裁罰案例,可適時訂定性騷擾防治裁罰基準,俾使行政人員有所依循,並避免裁罰案件之爭議,惟該基準應適時動態修正檢討,以求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