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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立法意旨、目的及立法過程討論紀錄乙案,請查照。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6-28

一、復 貴院95年1月26日北院錦刑民94訴1423字第0950001549號函。

二、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係經立法委員數度於立法院提出後協商通過之版本,行政院並未有對應版本併行討論,合先敘明。

三、由於狼吻、襲胸、襲臀等強制觸摸事件頻傳,且實務上曾引起強制觸摸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之爭議,秦立法委員慧珠等擬訂第25條強制觸摸罪條文,經多次協商會議後,於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修正通過(詳附件1:「討論事項」之「一、審查結果」第15點,該條條次依其時草案版本第30條),其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務部檢察司等單位代表皆參與協商過程。

四、查本法第25條立法意旨及目的請參附件2第30條說明,惟該條文內容經協商後,刑罰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設「告訴乃論」規定,惟立法院就朝野協商會議並未記錄討論過程爰未能隨附。該條係屬罰則章之特別刑法規定,建請洽詢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