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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全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原則(範例)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12-11
  • 更新時間:112-12-11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案件之被害人,準用本補助申請原則。

二、被害人之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但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三、其他法令定有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其他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明示列舉。

五、醫療、驗傷與採證費用補助: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其範圍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二)特殊藥材、傳染病預防投藥、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核實檢據申請。

六、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醫療院所依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二)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 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四十八小時,未滿1小時折半支給。
  2. 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未滿1小時折半支給。
  3. 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一團體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未滿1小時折半支給。前項第二款補助時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七、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被害人戶籍所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防治中心申請。

八、律師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 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
  2. 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3. 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防治中心申請。

九、訴訟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 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 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防治中心申請。 

十、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經評估確有需要者,得延長補助一次。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向戶籍所在防治中心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時通知防治中心,停止補助。

十二、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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