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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1
  • 更新時間:113-04-22

一、 依據行政院函頒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五)強化責任通報人保護措施之規定訂頒本注意事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應依本部訂定「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時:

(一)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提供通報人自我保護措施之諮詢,如發現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通報人安全維護。

(二) 為袪除通報人相關疑慮,必要時得向通報人簡要說明後續相關服務流程及服務事項。

(三) 接獲責任通報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通報,請求協助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如通報單位於通報表上勾選需防治中心回復欄位者,應併將後續該個案之評估及處遇狀況簡要告知通報單位。

(四) 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責任通報人安全維護,並結合責任通報單位酌予心理諮商及訴訟扶助。

(五) 若發現語言無法溝通時,應即時尋求通譯人員協助,以維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

(一) 應協助當事人至警察局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並即時協助其拍照或驗傷存證。

(二) 應同步評估當事人之人身安全現況,協助其擬訂相關安全計畫、適時提供庇護安置服務,或聯繫警察機關透過戶口查察等勤務作為,以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三) 如發現當事人之證件被扣,應聯繫警察機關陪同當事人返住(居)所取回。

(四) 經評估當事人之人身安全有立即性危險時,應即聯繫警察機關協助緊急救援事宜。

(五) 如發現當事人或其未成年子女有就學貸款需求時,應提醒當事人於保護令中提出暫時監護權之聲請,或協助取得相關受暴證明併同防治中心之轉介證明單轉請相關就學貸款承辦銀行協助處理。

(六) 當事人如有法律扶助、心理諮商治療、職業訓練、就業或就學服務之需要時,防治中心應予協助處理,或結合、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辦理。

(七) 因應當事人之不同處境(如外籍配偶、大陸配偶、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老人女性、男性被害人),應予規劃特殊之處遇服務方案。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時:

(一) 應擴大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宣導工作,並以村里社區為基礎加強宣導、通報及獎勵表揚。

(二) 應協調網絡責任通報單位訂定行政獎懲措施,並針對未盡責任通報事件協調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三) 應強化責任通報跨專業間之協調聯繫及人員交流研習。

五、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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