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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9
  • 更新時間:113-04-1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另於106年11月29日、107年1月3日二度修正部分條文,最近一次為112年2月15修正公布,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