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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為對兒童是危險或不當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3-01-10
  • 更新時間:106-07-19
  •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少年從事有害他們健康等危險性的活動或欺騙的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的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他們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或未配合提供防護機制,使得兒童少年可以接取或瀏覽。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的場所。
  • 僱用、誘迫、利用或是允許兒童及少年到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工作。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少年或利用兒童少年做出犯罪及不正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