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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相關法律案例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9
  • 更新時間:113-03-05
  • 課程目標

一、協助家長暸解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家庭是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受憲法的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害。

二、建立兩性實質平等的圓滿家庭生活,夫妻應摰愛互敬、忍讓互信,避免草率解消婚姻關係,尤其應避免因夫妻失合而危及子女安全與利益。

 

  • 寫給授課者的話

人格尊嚴的維護與人身安全的確保,是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適用於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確認。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故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又無補救的改善之道,夫妻之一方無維繫婚姻生活之義務。

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應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子女利益之維護,以維護家庭的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的社會性功能。此為目前法界對家庭、婚姻之價值評斷,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

兩性平等是維護婚姻和諧的基礎,和諧的婚姻是幸福家庭的根本,沒有幸福的家庭,絕無健全的社會、富裕安定的國家,在新舊家庭觀念的衝擊,惟有貫徹兩性平等才能享有幸福、美滿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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