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出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期限為多久?
(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 申訴期間為自事件發生後1年內,如超過申訴期間者,受申訴單位得不受理,並於20日內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 提出性騷擾案件的「再申訴」期限為多久?
(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 如受理申訴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2個月內(或經延期合計3個月)未完成調查報告,或對調查報告結果不服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翌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如超過30日之再申訴期限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於20日內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