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都必須設有申訴窗口,因此如被性騷擾者,所申訴之單位分別為:
(一) 如果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你(妳)可以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如果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應向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果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該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申訴案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但加害人如是前述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二) 如果加害人身兼多職:若加害人身分同時有多個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如學校老師兼職補習班),無論向任一個所屬單位提出申訴均可,但建議向對加害人約制最大、對被害人最有利之單位申訴。
(三) 如果加害人隱瞞或故意錯報其單位,以致你(妳)向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出申訴者: 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所接獲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移送後7日內查明加害人身分。如查明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四) 如果不知道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你(妳)可以直接向警察報案。警察機關依職權詳予紀錄,如知悉加害人所屬機 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五) 如果直接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者: 因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也負有場所主人的責任(場所主人的定義,請參Q38),因此你(妳)也可以直接向事件發生所在地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出申訴。如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非為加害人所屬單位時,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仍應採取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主管機關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的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