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及語言上家庭暴力行為確實是較難進行蒐證,但仍可利用下列幾項方式蒐證: 1. 精神科門診之診斷書。 2. 錄音:一般錄音及電話錄音,同時進行。 3. 人證:親人、孩子、鄰居、里長或朋友皆可做為證人,出庭作證。 4. 若有恐嚇或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的情況發生時,儘可能將加害人使用的相關物件留存下來,例如:刀械、恐怖人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