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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事實如何證明?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9-08-13

就證據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1. 驗傷單:

    (1) 儘快驗傷,時間相隔越久,越容易被質疑。

    (2) 不限公立醫院、私立醫院,診所亦可。

    (3) 不限於甲種傷單(費用較為昂貴)。

    (4) 在證據法則上,驗傷單頂多只能證明被害人有受傷之事實,並無法直接證明係加害人施加暴力所致,被害人往往過分高估驗傷單之證明力。

2. 照片:受傷或物品毀損之照片。

3. 錄音檔:

   (1) 多用以證明精神暴力、恐嚇、騷擾等。

   (2) 除錄音帶之原(母)帶外,最好能提出節錄之錄音檔,以及翻為文字之譯文、節譯文、節省法院勘驗時間。 

   (3) 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監察他人之通訊,若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方能不罰。

4. 錄影檔:

   (1) 多用以證明加害人有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

   (2) 最好能將重要鏡頭翻拍成照片。

5. 目擊證人:

   (1) 親屬、子女均可作證,但因不得命具結,不成立偽證罪。

   (2) 其他證人,法官會命具結,若證人說謊會成立偽證罪,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傳聞證人:

   (1) 雖未親眼目睹,仍可作為輔助之佐證(諸如:母親作證說,女兒半夜帶傷回娘家哭訴遭受家庭暴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