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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證物(如:剪刀、棍棒等凶器,被剪壞、撕裂、燒毀或沾染血跡之衣物,被砸毀之家電或家具等),如何提出與保管?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9-08-13

儘量以拍照等方式存證後,先將照片附於保護令聲請狀一併提出,或當庭提出照片,證物則須被害人自行保管,如係輕便易攜帶者,出庭時最好攜帶證物供法官當庭履勘,因為保護令事件屬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屬民事庭)審理,無法如刑事庭審理刑事案件可將證物送入贓物庫並製作證物清冊附卷,所以審理保護令之家事法庭法官當庭勘驗證物並提示相對人後,通常以記明筆錄方式並將照片附卷,證物則當庭發還被害人自行保管。 被害人如另有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傷害、毀損、恐嚇等),可交給警察機關作為證物,警察機關會依刑案程序送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但被害人如未另提刑案告訴,證物須自行保管。縱警察機關係以函送方式協助被害人自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證物仍應由被害人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