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