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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要點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2-05-02
  • 更新時間:112-05-11

111年6月10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023號函訂定
112年5月2日衛部口字第1122060351號函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改善口腔醫療品質,提升病人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口腔醫療品質諮詢會(以下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口腔醫療品質管理暨病人安全相關業務。
(二)訂定口腔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指標。
(三)推動口腔醫療工作標準化流程。
(四)定期監測口腔醫療異常事件及口腔醫療不良事件之發生與改善成效。
(五)其他口腔醫療品質管理及病人安全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就口腔醫學專家、其他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公正人士或本部人員聘(派)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為專家學者者,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本會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司署單位、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