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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5年11月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五點附件三、附件四,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5-11-02
  • 更新時間:115-11-02

一、為提升預防保健口腔黏膜檢查表單登錄上傳之時效性,並完善個案複檢(確診)結果資料,俾利健康幣政策推行;另調整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服務之個案轉介方式與核付規定,爰辦理旨揭注意事項之修正。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注意事項本文

1、第三點:整併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並明定「口腔黏膜檢查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服務」以有切片確診者為補助對象。

2、第十一點:為利健康幣政策之推行,將檢查表單資料上傳期限由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修正為「一個月」內,並修正指定上傳系統為「口腔癌篩檢 VPN 系統」,以資明確。

3、第十二點:酌修文字。

(二)注意事項附件

1、附件3(口腔黏膜檢查服務):明定服務對象簽名同意為辦理口腔黏膜檢查之前提,並應詳實填載紀錄表單各欄位;檢查結果疑似異常者,應辦理追蹤管理,填寫個案複檢(確診)結果表(B表)並上傳「口腔癌篩檢VPN系統」。

2、附件4(口腔黏膜檢查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服務):

(1)明列其他異常者的檢查結果疑似異常類別。

(2)新增「口腔癌篩檢VPN系統」轉介功能並納入檢核條件。如以紙本開立轉診單,須另至「口腔癌篩檢VPN系統」填寫轉介資料。

(3)取消原篩檢醫事服務機構應自確診醫事服務機構切片確診完成隔日起二十一個日曆天內,完成追蹤管理結果之填報的執行期限檢核條件。

(4)明定「確診醫院」或「確診及治療醫院」進行臨床診斷(複檢)或病理診斷(確診)均應填寫附錄4複檢(確診)結果表(C表),上傳至「口腔癌篩檢追蹤系統」,並通知原篩檢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結果。

(5)「口腔癌篩檢VPN系統」轉介以轉介日期為認定標準,並不得逾附錄4之複檢(確診)日期。

(6)取消成對申報編號支付限制,得分別支付符合執行期限之「追蹤管理費」或「診斷品質管理費」。

(三)注意事項附錄

1、附錄3-1:調整「口腔癌篩檢VPN系統」轉介欄位。

2、附錄3-3:配合口腔癌篩檢系統增修規劃,調整轉介欄位內容與申報格式。

3、附錄4:更正口腔癌篩檢系統名稱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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