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28條、第95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61條。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牙醫醫院評鑑基準」共計2篇,15章,101條。其中重點條文計3條,必要條文計5條,試評條文計9條。 二、「111年度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共計6章,53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