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牙醫醫院評鑑評定合格醫院共計1家,合格效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醫院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 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