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94條、第95條及第96條。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牙醫教學醫院評鑑評定合格醫院共計1家,合格效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牙醫醫院評鑑之合格效期中止或終止時,牙醫教學醫院合格效期併同終止。